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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了解,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怎么规定?

发布时间:2026-07-2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适用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
1. 小规模养殖的例外:若养殖场规模未达到“规模养殖”标准(如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下),可能不直接适用第二十五条关于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”的严格要求,但仍需遵守《环境保护法》等一般环保法规,避免污染环境;
2. 政府指定集中处理的情形:若当地政府建立了统一的畜禽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,养殖场按要求将废弃物送至该中心处理,即使未自行开展综合利用,也可视为符合第二十五条“委托无害化处理”的要求,需留存与集中处理中心的交接记录;
3. 应急处置的特殊情形:因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,养殖场需临时处置大量养殖废弃物,可向环保部门申请应急处理方案,经批准后可暂时偏离常规处理流程,但需事后补充相关手续,避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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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想了解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该条款主要围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展开。以下为您详细拆解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:
1. 若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(如制作有机肥、沼气等),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,确保利用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;
2. 若养殖场无法自行处理废弃物,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,且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;
3. 若养殖废弃物需运输至场外处理,运输过程需采取防泄漏、防遗撒措施,避免对沿途环境造成污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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